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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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帳簿憑證未留置營業場所被焚毀者仍應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7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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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
68
年度帳簿憑證,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0
條(編者註:現行第
25
條)規定留置於營業場所,而委託他人攜回家中整理,因受託人住處發生火災,致該年度帳簿憑證,全部被火焚毀,仍應按未依規定保存帳簿憑證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