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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6: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帳簿憑證未留置營業場所被焚毀者仍應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7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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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68年度帳簿憑證,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0條(編者註:現行第25條)規定留置於營業場所,而委託他人攜回家中整理,因受託人住處發生火災,致該年度帳簿憑證,全部被火焚毀,仍應按未依規定保存帳簿憑證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