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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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宅用地被分割成多筆補報其餘地號准併原地號適用優惠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0359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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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陳○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原為1筆,經地政機關逕為分割成4筆,原地號土地申報移轉經核准按10%稅率課徵增值稅後始發現其餘3筆漏未申報,於補報移轉現值時,如經查明確係同一房屋基地,且於同日出售與同一承買人,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應准予併同原地號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