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欠稅人向商會成立破產和解時,故意隱匿欠稅不予列入債權人名冊以內,而其財產已因和解成立報明由債權人代表接管者,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通知有關機關暫時凍結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旨在保全稅捐,其適用與各機關應如何配合,前經本部分別以65台財稅第38474號及66台財稅第31234號函釋在案。至本案欠稅人之債權債務雖經商會和解,但其所欠稅款並不因和解而當然消滅,稽徵機關自可依法通知有關機關限制其為財產之移轉或他項權利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