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3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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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依國際契約或條約限制分配盈餘部分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6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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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所稱「依本國與外國所訂條約」,應指本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條約,所稱「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所訂之契約」,應指本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或國際機構所訂契約。惟本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根據本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或國際機構所訂之條約或契約,而取得之貸款,如該項條約或契約訂有限制分配盈餘之規定,准予適用上開條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