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9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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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罰鍰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逾5年仍未合法送達者應予註銷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051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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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填發之罰鍰繳款書,自行政法院判決後確定日之翌日起已逾5年仍未合法送達者,參照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意旨,認屬已逾徵收期間,應予註銷。
(財政部114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404588630號令廢止本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