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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5: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符合盈虧互抵規定未將前10年之核定虧損列入調整欄可申請更正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4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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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有關扣除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虧損規定,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前3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額列入「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內者,申請更正時,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