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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0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後重購或自建自用住宅均得退抵綜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754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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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於2年內重購樓房乙棟,其中第一層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第23層供自用住宅使用,如該23層之房屋價款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價款者,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有關退還或扣抵綜合所得稅之規定。(二)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後,以自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