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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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售後重購或自建自用住宅均得退抵綜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754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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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於
2
年內重購樓房乙棟,其中第一層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第
2
、
3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如該
2
、
3
層之房屋價款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價款者,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2
有關退還或扣抵綜合所得稅之規定。(二)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後,以自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2
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