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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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先售屋後另以委建取得自用住宅仍得扣抵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11330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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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後,另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2
有關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之規定。說明:二、委建房屋因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應以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代替,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視為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之
2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