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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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使用包括出租營業或自己營業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三發第0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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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曾供營業使用,究係出租營業或自己營業使用,以及承租人是否履行租賃契約,均非稅法所問。要以在出售前1年內,無曾供營業使用之事實為認定依據。承租人違約逾期不遷繼續營業,雖因而涉訟,但並不能否定該地有供營業使用之事實,自不得以之排除稅法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