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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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動補報所漏稅額可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11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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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5年(編者註:現為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