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10: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房地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會商決定:(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可視為1次出售,並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如係分次出售,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最先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之土地適用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並僅以1次為限。(二)配偶或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自己名義登記所有權之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時,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之規定,仍可申請按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但均以1次為限。(三)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於申請移轉登記之日,雖已遷離該址,惟經查明簽訂買賣契約之日確曾設籍該址者,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五)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雖設有他人戶籍,但如經查明確無出租或營業事實者,可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