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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6: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上市前取得增資緩課股票上市後轉讓者得列為特別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05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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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並上市前,個人取得增資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而於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後,始行轉讓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編者註:於以前取得者始可適用)。(財政部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