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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7: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依法送達者徵收期間自展延繳納期間後合法送達之繳納期滿翌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1780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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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未依法送達之繳款書,經展延限繳期限後送達者,其徵收期間應自展延後送達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又同法第18條第4項規定:「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準此,繳納通知書未在原訂繳納期間開始日前送達者,如經稽徵機關予以展期後送達,其徵收期間應自依法展延後送達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