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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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地與他人土地合併後出售其持分面積超出原基地者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63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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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君將所有土地與他人土地合併後出售,其合併後持分之土地面積增加,超出合併前房屋坐落基地面積,如經查明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等或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
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者(編者註:業經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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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稅字第
09700314600
號函修正文字),准予以合併後持分土地之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