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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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合社贈送非社員存戶之紀念品可列交際費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4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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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贈送非社員存戶之紀念品,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認列交際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