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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21: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課稅區輸往加工出口區物資未取得外匯收入即不得列支特別交際費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9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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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課稅區輸往加工出口區物資,雖經依法辦理報關手續者,但如未取得外匯收入,即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7條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