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核釋有關「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得否捐贈政治獻金釋函乙份。
附件:內政部97年11月25日台內民字第0970186630號函
「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是否有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18條營利事業適用乙節,上開所稱「營利事業」範圍,依本部93年11月15日台內民字第0930009408號函釋略以,為避免政治獻金法與所得稅法適用產生扞格,有關政治獻金法所稱營利事業應參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另以本法97年8月13日修正後,業於第7條明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符合該條所定條件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又依財政部97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0513520號函略以,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爰參照財政部函釋意見,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屬營利事業,得捐贈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