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易所)運用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購買短期票券,所生之利息既已採分離課稅方式扣繳利息所得稅,且能分戶核算,其發還各證券商應得之利息,證券商得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該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額,核屬同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3款所稱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各證券商應於取得利息時,依據交易所開立之交割結算基金利息計算清單所記載之「屬於本期股東可扣抵稅額數」,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