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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之災害損失得依實際分攤額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15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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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遭受災害損失,得由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說明︰二、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機電設備等)遭受災害損失,由大樓管理委員會統一支付修理及重置費用者,其災害損失之報備,可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出具損失清單、收據及區分所有權人實際分擔損失金額清冊,統一向稽徵機關申請。所有權人為個人者,應檢具稽徵機關核備函及清冊影本,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至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者,因其所繳納之管理費或修繕費用,均可憑大樓管理委員會出具之收據,核實認列為費用,尚無再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災害損失之問題。三、至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方式如下:(一)共用部分可恢復使用者,准以修理費核實認定,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原取得價格。(二)共用部分重置者,可根據原公共設施之廠牌、形式、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數與折舊,參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按平均法計算剩餘價值予以認定。(三)災害發生後,共用部分之清理費用(如淹水造成泥沙淤積之清理),得以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災害損失。(四)災害損失標的物受有保險賠償或損害賠償部分及殘值出售者,應將賠償及出售金額列為損失之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