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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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腦程式設計費按費用列支但金額鉅大有遞延效益者可分3年攤提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16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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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使用電腦程式語言設計(軟體費),可按當年度費用列支,惟金額鉅大並有遞延效益者,得分3年攤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