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17: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腦程式設計費按費用列支但金額鉅大有遞延效益者可分3年攤提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16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使用電腦程式語言設計(軟體費),可按當年度費用列支,惟金額鉅大並有遞延效益者,得分3年攤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