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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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存款不足無法辦理轉帳納稅案件於補徵時應加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25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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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納稅義務人委託金融機構轉帳納稅案件,因存款不足無法辦理轉帳,於發單補徵稅款時應否加徵滯納金乙案。說明:二、按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約定委託轉帳代繳稅款者,其轉帳繳納通知如確已送達納稅義務人,依該通知記載,約定扣款帳戶應於扣款日(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預留存款,如有存款不足無法扣款情事,稽徵機關應另行發單,並依各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