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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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對中央通訊社之捐贈可全額認列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1729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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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係依據85年1月17日總統令公布之「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設立,以提供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新聞報導,促進國際新聞交流,辦理國家新聞通訊業務為宗旨。營利事業對該社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至個人對該社之捐贈,應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前段規定,以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