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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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逾期以即期支票至非付款行庫繳稅者滯納金利息計算至收票日止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88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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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逾限繳日期,持即期支票至非付款行庫繳納稅捐應准受理,其滯納金、利息應計算至收票日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