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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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被投資事業虧損原出資額未折減者其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不予認列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1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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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長期投資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在長期投資存續狀態中,附屬事業財產淨值之增減,對投資公司言,其投資收益或損失尚未實現,不影響其當期所得之核課,故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決定不分配盈餘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30條第1款之規定,可免列投資收益,營利事業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根據同一原則,同準則第99條第1款已規定不予認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