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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6: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欠稅案件移送執行中更正應納稅額者滯納金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4035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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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執行中更正應納稅額者,其因逾繳納期間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說明:二、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應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故應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