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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12: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牙病之醫療費如係付與合於規定醫院者可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765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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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