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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1: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宅用地上有漁船設籍非供營業使用仍准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5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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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出售土地,經查明該地僅為漁船設籍場所,並非供營業使用,如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應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