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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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逾期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其逾期提起訴願者應全額加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8029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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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逾繳納期間始繳納半數,如其係依法提起訴願者,應就該補徵稅額之半數依法加徵滯納金。如係逾法定期限始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
財政部
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
修正本函,
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將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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