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如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其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分別舉例函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之規定,其截止日期適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分別舉例如左:
例一: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日 已逾2日,應加徵1
星期六 星期一 %。(餘類推)
例二: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一 已逾2日,應加徵1
星期日 星期二 %。(餘類推)
例三:截限日期為星期六。
星期日
星期一 星期四 已逾2日,應加徵1
星期二 星期五 %。(餘類推)
星期三
例四: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1天至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四 已逾2日,應加徵1
星期三 星期五 %。(餘類推)
例五: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1天至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一 已逾2日,應加徵一
星期日 星期二 %。(餘類推)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