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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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外就醫醫藥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9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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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往返交通費、旅費非屬所得稅法第
17
條所稱「醫藥費」之範圍,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