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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18: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買賣未辦移轉登記前解約或撤銷者可退還其已繳契稅及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8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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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應一律免課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前經本部函釋有案。本案房屋買賣逾期繳納契稅,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撤銷移轉,本稅部分依上揭規定既應退還,其加徵之滯納金已無所附麗,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自應隨同本稅一併退還。至於本部68/11/16台財稅第38125號函係對營利事業逾限繳納暫繳稅款所加徵之滯納金,如其結算申報經核定之應納稅額小於其暫繳稅額時,原依法按暫繳稅款加徵之滯納金不予變更之規定,核與本案情形有所不同,應無援引適用之餘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