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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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宅用地部分供里長使用仍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增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6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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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出售房地,因部分房屋供其兄設籍居住,其兄因擔任里長,致將部分房屋供其所任里長職務使用,如經查明確無出租且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