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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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申報資產重估如其帳冊因公調閱得於發還後一個月內提供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7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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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已提出資產重估申報,如確因有關重估資產之歷年帳冊文據為治安機關調閱,於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提示之期限內尚未發還,致無法提供調查時,准由該管稽徵機關通知於帳冊文據發還後一個月內提供;逾期如不提供,本年度即不予辦理重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