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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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已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後稅款未確定前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應准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2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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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原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繳清稅款並辦竣移轉登記後,在該項稅款尚未確定前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准予受理。惟該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處分,須俟補徵之差額稅款繳清後,始生效力,並註銷其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管制。倘於補徵稅款繳納期限屆滿逾
30
日仍未繳清者,由主管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清,逾期仍未繳清者,則逕行註銷其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申請案及其補徵稅額。(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