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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07: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海損計算未定前得先根據理算師鑑定估列分攤額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4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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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運事業發生海難事件其共同海損之計算,尚未依海商法第161條(編者註:現行第121條)規定決定前,得於當年度根據理算師鑑定估列共同海損應分攤之配額,列為當期災害損失處理;但應於共同海損計算確定年度再將預估災害損失與實際支付災害損失比較,如有差額,應分別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或其他損失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