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時,稅捐稽徵文書應如何送達乙案,請參照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70次會議決議辦理。
附件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5/01/16行執一字第0956000027號函
檢送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70次會議紀錄節本一份供參。
附件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70次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時,稅捐稽徵文書應如何送達?
決議:原則上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惟依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3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即列全體董事為代表人,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為合法。另移送機關亦得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職權,並向臨時管理人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