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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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被保險人眷屬超過3口者健保繳費證明之開立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57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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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
3
口者,以
3
口計。對於眷屬人數超過
3
口者之被保險人,為兼顧其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項目之權益,投保單位於開立繳費證明單時,應先徵詢被保險人,由投保眷口人數中選擇
3
口眷屬平均分攤保險費,憑以開立保險費繳納證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