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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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宅用地被徵收或收購其剩餘地再出售仍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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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自用住宅用地,如部分被政府徵收或協議收購,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編者註:徵收已修正為免稅),嗣後再出售剩餘部分土地時,准仍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其出售之前土地面積應與被徵收或收購之土地面積合計計算,都市土地以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以未超過7公畝者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