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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4 23: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健保第6類被保險人得以健保局所發保費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0223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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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第6類被保險人得於貴局(編者註: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保險費收據、繳款單或證明上,自行補填本人及其眷屬各人之保險費金額並加蓋私章或簽名後,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規定,憑以申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