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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10: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貨運業及計程汽車客運業如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76364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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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經於75年12月17日邀請財政部、交通部、中華民國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各有關單位共同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汽車貨運業、計程汽車客運業均屬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6款(編者註:現行第1項第6款)運輸、倉儲及通信業,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對所僱用之勞工,應依有關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二)經營汽車貨運業及計程汽車客運業之雇主,如有兼營服務業,接受自資或貸款購置營業車輛者(即所謂靠行車輛)之委託,代辦申領牌照等服務事項,對其勞工雖名為僱用,而實係靠行性質之個別駕駛員,於報備提撥率時,該等人員可予剔除,惟經營之雇主應檢具與該駕駛員無僱用關係的證明資料或稅籍資料等適當證明文件,併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有關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審核。(三)前項雇主,對其勞工雖名為僱用,而實際靠行性質之擁有多輛計程車之車主,該車主有自僱駕駛員情形者,應由該經營之雇主檢具車主與駕駛員間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併前項有關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審核。並由當地主管機關督責雇主轉達車主按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財政部賦稅署76/03/20台稅一發第7636491號函、內政部76/02/18台內勞第472254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