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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20: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提撥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不足支付部分得以費用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726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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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銀行如在實施儲金制前已無職工退休準備金結餘,該行依規定提撥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不足支付事業人員退撫、資遣保留年資結算給與,而由該行墊借支付部分,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說明:二、依本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應提撥之儲金,計有公提儲金與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兩種,各立專戶儲存生息,公提儲金用於該辦法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之用途,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則用於同辦法第5條、第22條、第33條及第38條規定之用途,二者各有其特定用途,自不得流用。保留年資結算給與既不得自公提儲金項下支付,本案該行在實施儲金制前設置之職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已無餘額可資支付保留年資結算給與,應依主旨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