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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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董事長死亡未改選時得將繳款書送達於常務董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25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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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財團法人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有關稅捐繳款書之送達,應以何者為代表人乙案。說明:二、按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為財團設立登記時之應登記事項,民法第61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31條規定,如董事變更時,應為變更登記,不為變更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案內財團法人××寺經依基隆市政府函附之董事名冊,皆係以駱××君為常務董事,本案如經查明於繳款書送達時駱君仍為該寺之常務董事者,以其為法人代表予以送達,應尚屬適法。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