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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21: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提退休準備金或退休基金者不得另提撥離職準備金或離職基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77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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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事業單位申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設立,擬定(調整)退休準備金提撥率或暫停提撥,報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核備或核准後,由當地主管機關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三、所得稅法及勞動基準法均無事業單位得另提撥離職準備金之規定,如事業單位另提撥離職基金,於核課所得稅時,不得認列費用。四、事業單位原提撥退休基金,如已含有與勞工約定給付之離職金、資遣費及撫卹金等,移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後,於給付離職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時,仍可繼續在原提撥退休金移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額度內支付,至原提撥額用罄為止。原提撥額用罄後,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