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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05: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被拍賣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土增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19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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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土地所有權人郭君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應增繳之地價稅,有部分年期之稅款尚未繳納,嗣後該土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稽徵機關得准其就已繳納年期之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及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6條規定,增繳地價稅之抵繳,係以有增繳之事實為要件,本案郭君於持有該移轉土地期間,既有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部分年期地價稅之事實,應准就該已增繳年期之地價稅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