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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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其中一人送達其效力及於全體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3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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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遺產稅繳稅通知書上載有多數納稅義務人者,如對其中之一人為送達,依照民法第11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其送達之效力及於全體;倘納稅義務人逾越法定期限仍未繳納者,即應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強制執行,無須再向其他繼承人一一分別催繳取證。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