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23: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提之職工退休金準備不得追認為所補年度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90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公司於辦理7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補提該年度職工退休金準備,不得追認為該年度之費用。說明︰二、營利事業平時帳務之處理,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應依稅法之規定調整申報,並以帳外調整方式處理。三、○○公司以往年度均按已付薪資總額4%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至70年度則中止提列,本部證管會(編者註: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函請該公司按以往年度所提比率補提,係就財務會計觀點考慮。惟稅法並無強制提列退休金準備之規定,如營利事業當年度自認為不須提列退休金準備,不得於事後補提時要求追認為該年度之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