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車刀鑽針鑽頭屬消耗品不必按年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機器加工使用之車刀、鑽針、鑽頭等項係屬消耗品,不必列為固定資產;其他夾具等應按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規定之器具及工具(編者註:編號3193)耐用年數按年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