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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車刀鑽針鑽頭屬消耗品不必按年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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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加工使用之車刀、鑽針、鑽頭等項係屬消耗品,不必列為固定資產;其他夾具等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器具及工具(編者註:編號3193)耐用年數按年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