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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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退休金準備等之提列係以薪資總額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4078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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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列(撥)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時,係以已付薪資總額為準,所稱薪資總額之項目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