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令頒有關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所稱「按宗」發給證明之核釋乙份。
附件:內政部台(90)內地字第9069449號令
一、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編者註:條文內容已有修正)所稱「按宗」發給證明,原則上依改良土地面積比例計算,但同一開發許可或建築執照之申請案件,其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工務(建設)機關核定之總改良土地費用額度內,就開發範圍內全部或部分土地,於申請書內自行載明各筆地號攤提之改良土地費用金額,向工務(建設)機關申請發給改良土地費用證明。二、工務(建設)機關已核定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所載之各宗土地改良費用金額,如申請人尚未據以自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減除,且符合前項原則者,工務(建設)機關得重新受理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已全部減除者,申請人不得重新申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