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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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退休基金以信託資金投資股票之股利所得屬基金之孳息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8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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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依照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職工退休基金專戶委託信託金融機構,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運用投資上市股票,如該信託金融機構以「○○信託金融機構信託部受○○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信託專戶」名義買賣及辦理過戶手續,該項買賣股票交易所得及所分配之股利所得,得視為該基金之孳息,不列為該營利事業之收益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